解析:
根据我泱泱大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异地传唤。
然而,倘若涉案嫌犯身处异乡,该情况下则可由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已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嫌疑人。对于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此外,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务必在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过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