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特定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是基于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来决定的。参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受判管制、拘役或将其独立适用附加刑罚;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又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不会因取保候审而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那么这些犯罪嫌疑人就具备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