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制度属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的主要机构便是公安机关。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查证人员、公诉人和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那些尚未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调查、控告以及审判等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需要开具保证书,以此确保被告人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这一制度旨在通过保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双重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