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法行为者在拘押期间,倘若公安机构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其存在涉及刑事犯罪并可能触犯刑法的可能性,公安机构将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者进行强制措施的转换,即将其从一般的行政拘留改为更为严谨的刑事拘留。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即已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若司法机关决定批准逮捕,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审判。行政拘留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通常适用于那些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仅通过警告、罚款等方式无法起到有效惩戒作用的情况。因此,法律对于行政拘留的设立、实施条件以及程序都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的裁定权力归属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构;拘留期限一般为10天以内,情节较为严重的不超过15天;行政拘留决定宣布之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如果被处罚者及其亲属能够找到保证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便可以向行政主体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