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事件应予撤销案情,或不予起诉立案,或中止审理进程,亦或是宣判无罪释放。若行为人所犯之罪行情节极其微小且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足以认定其并未构成犯罪;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又或者是经由特赦令的颁布而获得免除刑罚的宽恕;以及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却未有受害者提出控告或者控告被撤回等诸多情形,均无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已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案情,或不予起诉立案,或中止审理进程,亦或是宣判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