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于对被羁押者人权保护和公正司法进程推进的考量,相关负责警务人员有资格协助办理取保候审事宜,但并未获得授权直接批准这类行动。对于那些已被拘留或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或由他们所委托的律师,应当向案件的主办机构提交一份正式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然而,这并非是向具体的执法人员提出申请,而是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递交至主办机构的负责人处,待其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