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袭击警察罪的归责原则非常明确,即犯罪嫌疑人需要主观上有违法性认识,即行为者必须清楚地知道身着制服的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国家赋予他们的法定职责,并且实施了对其进行言语或身体上不当干预或干涉的故意违法行为。
然而,行为的直接动机并不会对该罪名的成立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在具体的暴力行为方面,其针对的对象应该是那些具有合法执法权力的警察。这其中不仅包括负责执行与刑事案件调查有关的侦查任务的警察,还包括依据其他法律规定履行治安管理等职责的警察。
此外,无论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工作人员,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都属于我们所讨论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