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普通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規定為:應該被判處短期自由監禁(即拘役)並同時對其征收一定的刑事責任金。在這裡,我們需要明確指出,危險駕駛行為的概念是指在公路或城市街道等公共道路上,以高超的技術操縱汽車從事追逐競速運動,且情況嚴重到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是在飲酒後駕駛汽車的行為;還有就是在從事校車服務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業務中,達到了嚴重超出核定乘員載客的標準,或者是在行駛過程中嚴重超出了法定時速的行為,這些都會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