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采取的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其主要的意图在于保障他们在被传唤出庭时能够及时到位,并且不得有任何逃避法律惩治的行为和倾向。因此,是否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并没有直接地对取保候审进行审批与否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在对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进行决策时,他们会全面地评估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就包括了被告人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认识以及愿意接受惩罚的态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