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追究时效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经过二十年之后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针对绑架罪一类的案件,在其发生后经过二十年将会自动失效,不再进行追诉。
然而,《刑法》仍然对绑架罪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衡量标准和量刑幅度,规定此类犯罪行为通常应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罚;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那些杀害被绑架者或故意伤害被绑架者,导致受害人身受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罪犯,则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