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通过录音和录像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他人针对当事人的恶意诋毁行为进行完整记录,作为重要证据;
2、通过目击者或第三方证人提供的证词和证言,可以有力地证明对方确实实施了诽谤行为;
3、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获取加害人散布谣言的书面材料,如大字报、小字报、图片漫画、报纸杂志以及书籍信件等;
4、在举证过程中,还需搜集受害人自身所遭受的具体侵害形式及其相关案例事件,作为辅助证据;若仅仅是降低他人的人格形象,而并未对其造成实质性影响,则无法认定为诽谤行为;
5、在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捏造某种特定事实的行为确实发生过;
6、同样,也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捏造的事实已经被广泛传播,从而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