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大众,凡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此罪名。
(二)从主观心理角度看,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明知道某物是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物品、遗忘物或是被掩埋的物品,却依然非法据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本罪。
此外,构成本罪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则不能以此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所谓“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相关法律法规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