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若行为人或被告在具备取保候审资格的情况下,比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微刑事处罚的,或是存在诸如患上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育或正在哺育自身婴儿的女性这些特定状况,且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严重社会风险,则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然而,是否批准实行取保候审,最终仍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讨论后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