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办理取保候审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上述三大司法机构均具备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权力。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区别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非羁押手段,其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