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实施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取保候审制度,即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对于受到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脱调查、起诉与审判等环节,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并向其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文书,从而确保其能够随传随到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保障措施。当被取保候审人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需要变更原有措施的情形时,便可依法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同时,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