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车辆移位是否隶属于危险驾驶罪范畴,这主要取决于该具体行为实质上是否符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明文阐释的内容。如果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如酗酒驾车、竞相追逐以及过度高速行驶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对公众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仅仅是进行了短距离的车辆移位,并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显著的威胁,那么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将不被视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