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所示规定:
1.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讯问或者遭受强制措施之始,律师便具有合法权益接受其委派为其提供辩护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
2.会面期间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监控,律师得以与当事人进行私密且保密的交谈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3.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许可,但若涉及到国家机密等特殊案件则需另行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4.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权力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他们行使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39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