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期间,受拘留者通常无法与外部世界进行联系,其中也包括了他们的家属及代表其权益的律师在内。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刑事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有效性以及完整性,防范受拘留者之间相互串通口供、故意销毁相关证据以及对潜在证人进行不正当干预等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受拘留者仅能在获得公安部门的许可后,并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内,且必须在辩护律师在场的前提条件下方可与他人进行会面交流。因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请,否则在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间,受拘留者是无法与他人进行直接接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上述证件、证明文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