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辩护律师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并不需要得到任何特殊的批准,然而,在涉及到诸如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些特定类型案件的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帮助的需求就有可能需要先获得侦查机关的审核许可方可实现。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能够有序而有效地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