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海地区的律师拥有进行会见当事人的资质权力,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明文规定。《代理资格法》明确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赋予律师在内的执业人员,如依法调差取证、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以及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广泛权限。这一细致入微的管理条例,旨在保障每一位具备专业化素质的律师能在其执业过程中,以最有效率和最可靠的方式来完全行使辩护职责,从而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