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须在被告之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实施执行,然而,若其已经建立起稳定的生活居所,则可在该常住地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居住地点将涵盖被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其常驻地这两个层面。所谓常住地,即是指被告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在最近一年内持续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地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