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成立受贿罪。此处所谓的“受贿罪”,乃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运用自身的职权便利条件,强行索要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然后再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倘若该笔借款为无偿、且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同时也没有涉及任何职权方面的滥用或者利益的进行私下交换,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属于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范畴。
然而,当该借款行为涉及到权钱交易,亦即以借款为名义,实则实施贿赂的行为,这种情形便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款项已经归还,只要该借款行为涉及到权钱交易,即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同样有可能发生受贿的嫌疑。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借款方在最初便是缺乏诚意地借出款项,亦或是借款的真实目的在于向官员提供不当利益作为交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