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方式属于受贿罪?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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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文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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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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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变得更加隐蔽,它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交织在正常的民事行为和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呢?律图小编在下文为您介绍。

当前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索贿、受贿、商业受贿、斡旋受贿和新型受贿。其中新型受贿又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借用型受贿以及事后受贿。
  (一)索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受贿赂不仅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商业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四)斡旋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不构成斡旋受贿。
  (五)新型受贿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借用型受贿以及事后受贿等九种新型受贿犯罪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为打击新型受贿犯罪形态提供了有力武器。
  1.交易型受贿
  《意见》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2.干股分红型受贿
  《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罪论处。
  3.合作投资型受贿
  《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罪论处。
  4.受托理财型受贿
  《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罪论处。
  5.赌博型受贿
  《意见》第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的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6.干薪型受贿
  《意见》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罪论处。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
  《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罪论处。
  8.借用型受贿
  《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9.事后受贿
  《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事后受贿要求行为人和请托人之间有约定,若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包括索贿、受贿、商业受贿、斡旋受贿和新型受贿等五方面的内容,触犯受贿罪,会受到检察院的起诉。行为人若因涉嫌该罪被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建议行为人及时向律图的律师咨询,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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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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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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