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中,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变更其住所地址。若是有需要变动之时,必须预先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被取保候审者可以随时响应司法机关的召唤通知,从而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有序地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