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已被法院判决并收监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情况充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便可申请获得假释的机会。假释制度旨在使这些犯罪者在原定的刑罚期限内提前重返社会,然而,这一过程必须在官方及公众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已经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刑期,且在服刑期间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同时也不再具备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那么就可以考虑给予其假释的资格。
然而,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允许适用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