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律师要求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见面是无需经过特殊许可便可实现的,这一点主要源于我们对保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关注。据相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需凭借其持有的三项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能够正常地接触并会见当事人,而且他们通常不会受到非法干涉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