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抢夺罪涉及到的财产数量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范畴。通常来说,抢劫公民或者法人等具有合法权益的普通财产,其实际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在3万元人民币至8万元人民币之间以及在20万元人民币至4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应当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根据广西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