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决书正式送达之后,代理律师仍然有资格和权利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谈。在依法治国为大背景下,律师们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始终享有合法的会见权,这一权益不仅不会因为判决的最终出炉而受到任何影响,更不应该因为案件进入上诉或者申诉阶段而终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律师们更需要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敬业精神,继续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因此,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只要该案件尚未完全结束法律程序,律师们都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按照法定程序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