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取缔保释等待审判者应当遵循以下几项相关规定:
首先,未经审判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其次,若其居所地址、职业岗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改变,需在二十四个小时内,向负责实施取缔保释措施的审判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的行为;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其他涉案人员串通口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缔保释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决定,并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