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需根据涉案人员的实际状况、案件性质及可能面临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所谓取保候审,乃针对在案件过程中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是那些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该项措施又不会对其生命构成潜在威胁,包括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等特殊人群。
至于最终的决定权,则归属于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