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规定应在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其长期居住地进行实施。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人已经形成了固定且稳定的经常居住地,则也可考虑在其实施此类强制措施。我国法律所定义的“居住地”,既包括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所在地,同时也涵盖了其长期居住的地点。而所谓的“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取保候审人自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后,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当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要及时将这一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执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位于其他地区,那么公安机关还需及时通知到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并由后者负责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来执行相关的强制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办案部门可能需要提供协助以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以顺利执行。
当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发生变化时,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立即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便后者能够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并由新的执行机关继续执行相关的强制措施。如果变更后的居住地位于其他地区,那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就有责任通知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并由后者负责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来执行相关的强制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以确保取保候审措施的顺利过渡和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