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被取保候审者有权前往外地,但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取保候审,即公安、检察与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尚未受到刑事拘留但已经被刑事追诉的人员,为了预防他们逃脱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
因此,被取保候审者虽然有权利前往外地,但必须事先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