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间的会面时间设有严格限制,每次会面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小时,每月的次数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不超过两次。
2.当辩护律师持有执业证书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同正在押狱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