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为了充分保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两位律师得以同时与涉嫌违法或被定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见面交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相关条例,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及书信往来,而其他辩护人则需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能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及书信往来。此处所指的“其他辩护人”可能涵盖了多名律师,因此,他们是被允许同时与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