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中对于自然人为被告人的侦查羁押期间,通常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这其中包含有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侦查工作所需的拘留期限以及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相关时间段。倘若在此期限之内未能完成全部侦查工作且有必要对被告人继续执行羁押措施,则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续期申请以及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