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安局对于刑事拘留的实施过程,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节点:
首先,当公安部门判定某一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将会启动立案侦查的程序;紧接着,在对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如果发现有必要采取临时性的羁押措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紧迫情况下或者为了预防证据的灭失而依法执行拘留手续;并且,在执行拘留之时,必须向当事人展示拘留证明书,同时须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家人或单位关于拘留的原因以及关押场所等相关信息;在成功执行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还应对被捕者进行初步审讯询问以便了解案情;倘若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拘留期限,则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也应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若检察院未予批准,则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之人;
然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