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的会见权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的,该项权利确保了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拥有的调查取证以及辩护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次接受警方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时起,即有权委托律师介入并安排会面事宜。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期间,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是禁止实施监听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