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理应严格遵守以下的相关规定:
首先,他们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级或县级区域,否则将视为违反规定;
其次,若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以便于随时掌握其行踪;
再者,取保候审者不得销毁、篡改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亦不能互相串通口供;
此外,对于执行机关的传唤,他们需要积极配合,做到随叫随到;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案件公正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