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取保候审批复时间恰逢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三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将自动延续至工作日,再行进行相应的审核批复流程。当取保候审的时限即将达到终点之际,执行机构应于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需随之决定是否终止取保候审或更改其他强制措施,并在截止日期前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针对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期限已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义务将其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撤销监视居住或依法更改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