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撤销或终止取保候审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对于确有犯罪行为的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和监禁判决;而对那些经调查核实无罪的人,应当立即解除其所处的取保候审措施。若需解除取保候审,则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发起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通知书,然后交付至具体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决定书的内容,迅速解除取保候审,并向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