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具备持枪身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其基本条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对独立适用附加刑具有适应性;
其次,在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等重型刑法的情况下,通过取保候审可以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
第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上严重疾病或无法自理生活时,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婴儿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