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公安机关扣留的作案车辆并非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时,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发还。
然而,若此车辆系作为案件证据物件而被查封,则需待司法程序裁决后方可收回。
同时,如果该车辆因警方勘验取证之必要暂时被扣押,待取证结束之后仍可拿回;但若车辆遭受保全措施,则需以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担保后方可领回。具体而言,取决于该车辆是否被认定为涉案物品。若确认为涉案物品,则将无法予以退还,无论当事人是否再次涉嫌犯罪。如涉及刑事案件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将依法将涉案车辆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待人民法院庭审判决后,对于所有权明确的车辆将归还给车主,而对于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车辆或者赃物,在案件终结后将被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拍卖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