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拐卖儿童罪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被明确定义为通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如欺骗、绑架、收买、贩卖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拐带、转移或者出售的行为。对于该种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是否确实实施了上述的违法行为来进行判定。
其中,关键性的因素包括被拐卖儿童的年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以及是否存在相关的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