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对嫌疑人进行审讯。若经分析判断,确需将其逮捕收押,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况能够证明案情重大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一步延长提请审查批准时间的,最多可再延长一至四天。因此,在实施刑事拘留程序之时,必须先向检察院提交备案报告,并请求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