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取保候审制度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严格限制,这无疑体现出其举足轻重的权利保障价值;
其次,从国家资源利用角度来看,取保候审机制的实施能够带来显著的节约效果;
再者,鉴于众多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往往会被集中关押在同一处场所,取保候审策略可以有效地规避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习性可能出现的相互传染问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