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得以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保护和确认,其中之一便是他们与被羁押或拘留的当事人进行会面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存在着一些特定的约束条件。例如,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性质特殊或者涉及到国家机密等因素,律师的会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