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符合特定准则与条件下,有前科的人士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倘若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重任,又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险性时,司法机关即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换言之,前科纪录并非决定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的唯一要素,关键还需视乎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