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一名贩毒的女性死刑犯,她所触犯的主要罪行便是贩卖毒品。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规的规定,对于贩卖毒品这一违法行为,若其涉及的数额达到了特定的标准,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情节极其恶劣,那么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严厉惩罚。具体到本案的情况,既然已经作出了死刑的判决,那么原因或许可能在于该罪犯的贩毒数量极为庞大,亦或是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如组织、领导贩卖毒品团伙的严重情节,甚至可能还包括贩毒行为导致了极度严重的后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