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判死刑的人,应当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的办法执行死刑。枪决是一种死囚临刑时痛苦较小且较为经济的死刑执行方法,枪决部位通常是心脏、大脑等维持人体生命不可或缺的器官,由行刑队执行的枪决往往选择心脏为射击部位,死囚可能要较长时间才能死亡,并且实践中补射多枪的现象也并不鲜见,这无疑会增加死囚受刑时的痛苦。可见,致命性药物注射法相对于枪决显然更为安全、迅捷和经济。实践证明,在监狱等固定场所注射药物的方法可以明显减轻死囚受刑时的痛苦,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可以使执行场面保持肃穆而又安静的氛围,淡化刑场枪决的恐怖色彩。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死刑的人,一般由司法由相关根据判决的结果来进行执行,另外还存在一种死缓的情况下,即在判处死刑后可以缓刑执行,那么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违法情况或者其它情况的,可以在缓刑结合后转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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