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内,挪用公款罪被明确划定为“职务犯罪”范畴,该类案件的侦查与起诉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而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公安派出所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官方指派的公务人员擅自将公共资金挪作私人性用途,实施非法活动的行为,抑或挪用巨额款项用于营利性质的事务,或者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归还所挪用公款的,均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会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种形式,并且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措施,同时,对于违法所得也有可能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